案例–两被告各按份承担责任
按份之债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(等份或不等份)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、受领权的,为按份债权;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,为按份债务。找法小编通过下面的案例来详细解说。
某市有一幢用院墙围起来的私人住房,原属陈某所有。1966年,陈某因历史问题被批斗,这幢房被没收。1982年,该市落实党的有关政策,对陈某予以平反,并发还抄没的私人财物,其中包括这幢私房。由于陈某早已逝世多年,法院将这幢私房的产权按各25%的比例平均分给了陈的四个合法继承人。四个继承人都在外地工作,该房处于无人居住、又年久失修的状态。1985年8月,一部分院墙坍塌,砸伤在墙边玩耍的邻居小孩子蔡某、邓某。蔡、邓两家为医治受伤小孩共花费医疗费656元,其它损失120元。这是一起因共有财产管理不当引起的赔偿债务。私人宅第的院墙,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份,由其引起的致人伤害赔偿应由产权主承担。由此,蔡、邓两家的医疗费和损失776元,应按各25%的比例向陈某的四个继承人讨索。
根据以上案例,我们可以分析按份之债的成立,须具备以下要件:
1、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
在多数人之债中,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,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,均可成立按份之债。当债权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权,当债务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务。在按份之债中,可能是按份债权,也可能是按份债务,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,又存在按份债务。
2、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
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,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。在特殊情况下,因债的移转,如债权一部让与、债务一部承担,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。
北京要债 3、债的标的为可分
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,可以分为数个给付,而不损害其价值。当给付为物时,标的物须为可分;当给付为行为时,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
行为。不可分的给付,不能成立按份之债。这里的“不可分”,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(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)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。
4、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
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,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。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此份额不能确定,则在当事人之间
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;但是,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,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,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。
名山名山县地处四川盆地西南边缘,介于东经103°2’至103°23’和北纬29°58’至30°16’之间,东与蒲江,南与丹陵、洪雅,西与雨城,北与邛崃接壤,幅员面积614.27平方公里。辖9镇、11乡、192个村、1244个村民小组、10个社区居民委员会,总人口25.99万人,其中非农业人口2.63万人,农业人口23.36万人。航测耕地39.5万亩。县委、县政府所在地蒙阳镇,建成区面积3.6平方公里,聚居人口3.5万人。名山古为梁州之域,秦属严道,汉归青衣。南北朝西魏废帝2年(553年)置蒙山县,隋开皇13年(593年),因其境内的蒙顶山久负盛名而改称名山县,至今已有1451年历史。唐贞观8年(634年)析置百丈县,明洪武13年(1380年)百丈县并入名山领制,辖区从此固定。建国后,名山曾先后隶属眉山专区、温江专区,1955年划归雅安至今。名山属盆周丘陵县,地势西北高,东南低,蒙顶山、莲花山、总岗山三山环列,地形地貌以台状丘陵和浅丘平坝为主,最高点1456米(蒙顶山上清峰),最低点548米(红岩乡青龙村骆河扁)。其中海拔650米以下的浅丘平坝占总面积的22.1%,丘陵台地占61.2%,海拔800米以上的低山占16.7%。名山县地处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,冬无严寒,夏无酷暑,雨量充沛,终年温暖湿润。年均气温15.4℃,最高气温35.2℃;年均降雨量1500毫米左右;年均无霜期298天;年均日照1018小时;年均相对湿度82%。